1.襄阳市枣阳某涂装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2.咸宁某公司非法处置排放危废污染环境案
详情如下。
1.襄阳市枣阳某涂装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后查实,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将车间租赁给贺某军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清洗废液等农药废物,暂存在厂区内废水收集池。
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每吨收取贺某军350元处置费用,授意工人何某峰、司机王某亮于2022年3月5日和3月10日,擅自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该市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
2022年3月2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使用无人机对该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中心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该公司厂区内废水收集池及废物倾倒现场的废液取样检测。
经检测,该公司厂区内收集池化工废液pH值为0.1,1#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0.9,2#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0.9,3#倾倒点化工废液pH值为1.8。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公司倾倒的废液来自于农药氰霜唑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和反应罐冲洗废液,应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HW04农药废物”。
同时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规定,采用玻璃电极法测定水质,PH值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15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兵直接授意公司主管人员何某峰实施非法倾倒农药废物,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情形和要件,涉嫌单位犯罪;
王某亮以每车1000元运输费用积极参与,贺某军明知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兵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第7条规定,涉嫌共同犯罪。
【查处情况】
2022年4月16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委托宜昌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对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液(危废)处置费予以核定,每吨规范处置费用应为3352元。
2022年5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3项,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标准,依法对该公司处40吨农药氰霜唑生产废液(危废)处置费用的3.5倍,计46.928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处置农药废物的违法所得1.4万元。
2022年5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法将枣阳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及陈某兵等人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枣阳市公安局。
2022年6月8日,枣阳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评析】
(一)优化执法方式,行刑部门合成作战。该案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互补优势的一个典范。接到举报线索后,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实行专案专查,指定查办大要案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兵分两路,明确分工,确保办成铁案。
一是现场执法组使用无人机对涉案企业和倾倒现场开展全方位抵近勘察,第一时间摸清生产布局和产排污情况。同时函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燃气等部门,查实倾倒现场地类属性,以及生产耗能等情况,全面收集基本证据信息,辅以佐证。
二是实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专案协调组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检察院,确定办案目标和方向,充分发挥互补优势,提前介入,合成作战,通过在枣阳市公安局合成作战室调取该公司至农药废物倾倒现场沿途的道路监控和周边社区“雪亮工程”监控,还原涉案车辆行驶轨迹,拷贝视频记录,锁定关键证据,为现场执法组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刚性保障。
(二)拓展科技手段,证据链条环环相扣。该案首次采用同源性分析系统,委托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企业污水收集池和倾倒现场的废液进行取样,利用水质三维荧光检测技术,分析两组样品的同源性。
经比对分析,两组样品三维荧光特征同源性相似度为93.34%,极大地提高了证据效率。在外围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员紧紧围绕案件核心,有条不紊地从涉案人员分工、犯意的提起和动机、行为的实施等细小环节,深入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等取证工作,全面收集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逐个印证,环环相扣,很快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的查处定性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三)查处修复并重,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统一。该案承办人员敏锐性强。案发时正值农民育秧季节,距离中心倾倒点下游150米就是承担农田灌溉的堰塘,加之雨水量较大,农药废液一旦从中心倾倒点再次渗漏,造成的次生污染后果将不堪设想。
获取案源线索后,案件承办人员对涉案公司依法从严查处的同时,快速响应,第一时间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联合检察院和属地政府,深入现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在保护现场、提取完整证据的基础上,日夜奋战,将倾倒现场混合雨水后的89.24吨废液全部安全转移到化工园区待处置,同时使用机械作业,在中心倾倒点修建挡水渠,将新的雨水引入外围,现场被污染的土壤将按照第三方公司制定的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有效控制了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实现了该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咸宁某公司非法处置排放危废污染环境案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6日-6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钒触媒等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且超过3吨。
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厂区内雨水沟、厂区外收集池及厂区外土坑进行采样和检测,结果显示厂外坑塘1号采样点位石油类、总砷浓度超出标准限制,厂内排口3号采样点位总钒、总砷浓度超出标准限制。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2年6月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4条第1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厂区内废钒触媒、污泥、废酸水等危险废物扣押至某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暂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2022年6月1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公司涉嫌非法处置、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线索移送咸宁市公安局侦办,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启示】
(一)部门联合跨市追踪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本案是为贯彻落实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求,联合咸宁市检察院、咸宁市公安局开展并查获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跨省办案,执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阻止了环境污染的扩大,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赋能提质。
(二)第三方辅助执法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在本案中,关于该单位处置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排放的污染物是否造成环境污染,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进行分析鉴定,及时固定了环境违法犯罪证据。
(三)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盯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企业和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