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造假典型案例①
2022-08-18

1.蓬莱市碧波污水处理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招远市金泉食品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3.利津滨海水务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4.山东固德化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5.潍坊华腾印染织造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详情如下。


1、蓬莱市碧波污水处理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烟台市重点排污单位蓬莱市碧波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无明显变化且数值偏低。

6月30日,检查组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企业员工从门卫值班室迅速跑到自动监测站房进行人为操作。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员工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析仪后侧的透明液体瓶(自制水样)取走,并扔到站房南侧的草坪。

经查,该企业水质自动采样器送样管未连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析仪取样管未与送样管连接,均处于断开状态。

检查组现场检查半小时后,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分析仪依次出现未采集到水样报警现象。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烟台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开展非现场巡查,精准锁定案件线索,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发现恒值、零值、数值波动小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开展数据分析研判,锁定疑似环境违法排污单位,突出精准执法,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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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远市金泉食品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烟台市重点排污单位招远市金泉食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无明显变化。
7月4日,检查组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时间参数被人为修改为每天8时监测。
经询问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承认于3月份将4台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时间参数人为修改为13时至18时监测,其他时段不采样监测,数据恒值上传;6月28日又人为修改为每天8时采样监测,其他时段不采样监测,数据恒值上传。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历史污染物浓度和排水量数据发现,该企业在上述时段之外存在废水外排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烟台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多措并举、环环相扣、完善证据链条。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及时会同当地开展调查询问,迅速查明违法事实,有效防范人员串供、证据灭失等情况,将案件办成铁案,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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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津滨海水务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东营市重点排污单位东营港利津滨海水务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范围较小且数值偏低。
7月31日,检查组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外排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器处于死机状态,显示屏显示该采样器自2022年7月15日3时44分起停止工作;采样器送样管路和排水管路均长时间未通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台设备采样管各插在标有对应参数信息的自制水样瓶中,设备测试分析的样品均为自制水样。
现场运维记录及故障维修记录显示,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器一直正常,无故障停运情况;查询环境监测监控系统也未发现采样器故障登记情况。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下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提前谋划,精准布控,抓住违法现行。执法人员提前现场踩点,摸清排污口、监控站房的位置等信息,黄昏时段出击,直扑现场,迅速找到问题点位,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询问人员,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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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固德化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测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发现,济南市重点排污单位莱芜区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波动异常。
7月3日,检查组联合济南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消防水池存水(存水为自建地下井水)泵至污水处理站3#储水槽(废水最终外排储水槽)用于稀释排放废水,后经过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后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济南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具有实时、连续、可追溯等特点,日常开展非现场数据巡查,可精准发现案件线索;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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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潍坊华腾印染织造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6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潍坊市重点排污单位昌邑市潍坊华腾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波动,经调阅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该企业具有使用COD“掩蔽剂”(氯酸钠溶液,可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
6月10日,检查组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6月9日购入白色袋装工业氯酸钠约200袋(50kg/袋),在污水处理设施四沉池出口和污水总排口前端两处投加氯酸钠溶液以掩蔽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测量数据。
检查组要求企业员工停止向外排废水中添加氯酸钠溶液后,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从4.82mg/L上升至31.8mg/L。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潍坊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使用氯酸钠掩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测定的违法行为十分隐蔽,难点在于发现,须结合非现场巡查和企业治污设施实际运行效率等信息综合研判,方能发现此类问题线索,现场检查要提前谋划,直扑现场,直插要害,防止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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