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篡改数据、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公布5起典型案例
2023-06-28

为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深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杭州亚运会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强化科技监管,部门联动,部署开展了“绿剑”2023、“两打”(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行动。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2023年第一期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

案例名称

海曙区某印染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中旬,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卫星遥感发现海曙区石碶街道附近江流江面出现大量灰褐色污水,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市区两级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并对正在排入附近江流的灰褐色污水采样化验,初步固定相关证据,经现场研判基本锁定灰褐色污水为印染废水。随后,执法人员根据卫星地图,对周边区域开展地毯式排查,最终锁定其中一家印染厂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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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江流污水采样

为成功侦破案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启动公安提前介入机制,与市公安局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并制定了现场行动方案,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

2023年3月15日上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海曙分局,“兵分四路”直扑违法企业。突击检查时,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人赃俱获”,现场发现企业安装了一根非常隐蔽的三通管,三通管正有清水排至排放口,经追查清水来自该企业河水净化池净化后的河水,大量净化河水与少量废水勾兑后正在通过标排口排放,从而制造出自动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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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三通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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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试验确认排口

随着深入调查,企业负责人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对高浓度废水出现在附近江流行为拒不承认。市区两级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的相关数据后,怀疑该企业另设暗管,存在绕过标排口偷排废水的重大嫌疑。鉴于案情重大,公安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将涉事企业负责人、操作工等带到属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问,当事人承认了偷排高浓度废水的违法事实,并现场指认暗管。至此,一起利用河水稀释排放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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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生产车间予以查封

查处情况

该印染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废水偷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海曙分局于2023年3月27日将本案件四名责任人移送至公安机关做进一步侦查。目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和两名操作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件已列入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同时,检察院也已提前介入,针对取证方向、构罪条件、明确移诉对象等内容,多次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会商,并将从重从快处理该案件。

启示意义

本案件是依托卫星遥感、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系统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方式,借助生态环境司法衔接大平台(公检法司环五部门联动机制)和水务集团水资源数据,充分发挥环境污染问题精准化、智能化发现能力,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实施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一)卫星地图遥感发现线索。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卫星遥感发现偷排线索,随后执法人员利用自动监控数据平台上的实时和历史监控大数据分析,排查出长期稳定低值的可疑数据,通过比对污染物特征因子,锁定违法企业。迅速出击、仔细排查、认真核对,及时收网。
(二)科学分组突击检查。携带采样设备、便携式检测设备等装备和即时通讯工具,开展突击收网行动。结合行业特点,挑选经验丰富的环保执法人员、公安执法人员、自动监控专家、行业专家等组成视频监控组、采样监测组、环保执法组、公安联动组等四个检查组。各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第一时间锁定违法行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固定证据,实现涉案单位、人员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打击。
(三)行刑衔接机制顺畅有效。此案的成功侦办,是我市前期公检法司环行刑衔接机制的成果转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共享线索,联合调查,先期介入,还原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实施违法排污的整个案件的组织分工、作案经过、持续时间等违法事实。再到后续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信息互通、配合补证,都为深化行刑衔接机制提供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为后续案件的移送起诉和公益诉讼打下扎实基础。

案例二


案例名称

北仑区周某某非法脱漆加工点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污染土壤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双岙村的隐秘山林中,存在一处疑似破坏山林的非法加工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和郭巨街道开展执法联动,联合对该区域进行执法检查,用无人机对双岙村山林进行巡查,发现现场一处铁棚中建有3个塑料槽和1个金属槽等,铁棚外设置有2个收集池,池内有大量深褐色液体和浮渣,酸味明显,现场无任何废水处理设施。铁棚内槽体和收集池间采用绿色软管连接,软管上有多处破损,破损点外土壤已呈黑色。执法人员遂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多项污染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1#收集池总锌浓度超过标准40倍,2#收集池总锌浓度超过标准近30倍。且土壤渗出液pH值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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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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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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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破损处土壤呈黑色

查处情况

周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涉嫌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最终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科技执法力度,积极采用非现场接触式执法方案查处以往较难发现的违法案件。本案中周某某出于利益驱使,在自以为隐蔽的山林中设置非法脱漆加工点,废液未进行任何处置并污染环境。而执法部门通过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发现了这个以往较难发现的违法行为,并立刻组织多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在初步调查后,获得当事人基本信息,在电话联系无果后,积极联动公安部门,获取当事人车辆位置,最终在公安部门协助配合下,完成笔录制作和证据签字确认,顺利完成调查取证。


案例三

案例名称

宁波某公司第三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弄虚作假典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在全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平台验收报告巡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验收报告中的建设地点与环评审批地点不一致,验收报告疑似存在问题。2022年12月21日,慈溪分局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证实了该企业实际生产厂房位置与环评审批位置不一致,但该企业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照抄环评内容,并未对生产厂房位置变更后对周边敏感点影响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是委托第三方验收服务单位宁波某公司进行编制,慈溪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第三方验收服务单位开展立案调查,询问了相关负责人,查清了原因,固定了相关违法证据。

查处情况

根据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该第三方验收服务单位在受委托编制企业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弄虚作假,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慈溪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第三方验收服务单位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整改。目前,已对该第三方服务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孙某某处以罚款,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通过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并震慑了第三方验收服务单位在提供验收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有力推动了其他环保第三方服务单位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并在经营活动中做到守德守矩守法的意识。同时,该案的查处展现了生态环保部门服务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利的积极作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四

案例名称

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运维服务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省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2022年11月1日与象山石浦镇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象山县石浦镇某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常运维工作。

2023年3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视频监控巡视中发现,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范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1月26日、2月2日、2月15日、2月21日共五天,在未进行pH计质控样标液有效性比对操作的情况下,根据自己估算得出的虚假数据填入相应的废水污染检测自动监控设施校验比对记录台账,并将这些虚假数据上传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此外,在每月一次的水质实样比对操作中,未按技术规范分时段采集三次以上废水水质样品,于2022年12月5日、2023年1月9日、2月7日、3月7日共四次,在排放口只采集一次外排废水,然后分别装入三个水质样品瓶,作为三个时间段采集的水质样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象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运维技术人员范某莫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陈某分别处以罚款,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是生态环境部门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千里眼”,但是,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又往往成为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突破点,作案方式多种多样,给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开展比对、校验、维护保养,确保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我局紧跟生态环境部在全国各地开展的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直击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精准打击,强化了震慑效应,规范了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案例五

案例名称

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6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社会环境实验室检测机构问题线索,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对比该公司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某环(检)字(2022)第0T194号〕纸质图谱与电子图谱,发现二者存在不一致,VOCs测定项目的气质定量报告7张图谱编号与采样记录、流转记录的编号不一致,且上述纸质报告等共8张图谱与电子图谱中的保留时间(RT)、峰面积(Area数据均不一致。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因原始电子图谱丢失,该公司实验室检测员马某某将案外电子图谱复制,并将文件名称改为第0T194号检测报告对应的图谱,通过伪造电子图谱,导致检测报告数据无法追溯。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实施“双罚”,给予直接责任人马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公司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电子图谱不得随意更改内容、复制使用。该公司伪造报告电子图谱的违法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的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之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电子图谱是证明相关检测项目分析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依据,如丢失或篡改将导致测定项目数据无法追溯,无法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检测质量是环境检测机构的生命线,检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失真的检测数据是对生态环境和法律的漠视,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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