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08-10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地下水污染等领域,在网格员巡查、长三角区域协作、基层部门联动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湖州市安吉县朱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生态环境网格员提供线索,借力行刑衔接机制统筹协作查处的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5月4日,根据安吉县生态环境网格员提供的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安吉县上墅乡的一个露天场地有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无防渗漏和防雨淋措施。经初步判断,现场有废机油桶、废油漆桶、漆渣、废过滤棉、废修色金油桶等固体废物。

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安吉分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合公安、乡镇等力量,通过走访周边群众、调阅道路交通监控等措施对固废来源进行调查,最终确定现场倾倒废物来自安吉某木业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未核实处置人员朱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运输资质、未签订书面协议、未记录台账的情况下,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共计7.28吨。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现场土壤进行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危废倾倒地块表层土中1,2-二氯乙烷、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石油烃超标。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案涉案人员朱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从多家企业非法收购危险废物并在隐蔽区域进行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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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10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16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非法倾倒固废案件往往存在点位范围散而广,溯源难度大等办案难点,本案中,湖州市安吉县依托乡村基层“生态网格长(员)”力量,快速、精准发现线索,高效完成危废溯源,为案件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打下基础。同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快速整合信息资源,执法调查取证与应急处置双线“作战”,2小时内侦破案件,7小时内对危险废物转运清理,有效遏止了环境污染,有力管控环境风险隐患,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嘉兴市平湖市闫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深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开展跨区域信息联商、线索联查查处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2月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位于平湖市新仓镇的某废铁桶裁切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勘察发现,该加工点建有一台裁切机,现场随意堆放大量已裁切废铁桶块、12桶废液以及22个尚未裁切的废铁桶空桶,地面未采取防雨、防流失措施。废铁桶内部分残留糊状废液通过地面流入场地中心雨水井,再经过雨水井流向场地东侧农田排水沟。经采样检测,场地雨水井内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2×104mg/L,石油类浓度为673mg/L。


平湖分局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联系属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通过核定废铁桶标签内容以及调阅道路交通监控,发现该加工点内废铁桶来源于上海、江苏两省的企业。平湖分局会同上海、江苏生态环境部门对产废单位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生产工艺及固废产生情况等开展联合调查。最终查实涉案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系该加工点经营人闫某某从他人手中非法收购而来。经称重,该加工点内废铁桶共计33.8吨。闫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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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2月16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同日,平湖市公安局启动立案调查,5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跨区域、涉案人员众多等特点,侦办难度大。在固废来源不明且调查询问难以迅速突破的情况下,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借力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机制,通过与上海、江苏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违法信息联商、线索联查,完成危废定性。同时嘉兴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两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拓展案件侦查手段,利用道路交通监控等辅助危废溯源,切实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为案件快速侦破打下坚实基础。


宁波市象山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化学品污染地下水案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地方政府积极履行区域污染防治责任,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地方政府积极联动,及时发现查处的一起化工企业化学品渗漏污染地下水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2年12月22日,象山县对城东工业园区化工地块开展地下水专项调查,发现某材料有限公司地下水监测井水质存在超标的情况。据此线索,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杀菌剂车间6个贮存池底部有少量残液,且池底防腐层存在鼓包开裂迹象。执法人员通过池壁压力测试,证实4号贮存池液位异常下降,池内液体有明显渗漏,与贮存池连接的地下水井中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浓度超标。经查,该企业未开展贮存池防腐层定期检查和维护,未落实地下水监测井定期监测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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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9.92万元。



典型意义


地下水污染具有累计性、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在本案的办理中,属地政府主动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开展地下水专项调查,及时发现化工企业污染地下水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收到违法行为线索后第一时间赴现场取证,及时开展采样监测,并依法查处污染地下水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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