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案件,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公布五起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
该案件为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
2023年7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市余杭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在作业,车间垃圾桶内有废纸板、废纯净水桶、废喷漆遮蔽纸等。调阅该企业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文件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喷漆工艺产生的废喷漆遮蔽纸属于危险废物。检查当日,因工人疏忽,将废喷漆遮蔽纸放置于垃圾桶内,导致废喷漆遮蔽纸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放置前废喷漆遮蔽纸上沾染的油漆已干,危险特性未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经现场清查,分拣出废喷漆遮蔽纸1千克,当场转移至危废仓库贮存。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该公司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且危险特性并未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企业又当场进行了整改;经查询,该企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九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且立即改正”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后,于7月21日依法对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引导教育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同时,给予企业纠错机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该案件为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
2023年4月1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白峰街道一建筑垃圾堆放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建筑垃圾堆放点正在建设建筑垃圾破碎加工生产线,现场已安装破碎机等设备但尚未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筑垃圾破碎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建筑垃圾堆放点负责人徐某某进行普法宣传,并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徐某某积极整改,第一时间拆除了相关生产设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并及时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满足以下适用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限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初次被发现;3.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或主动恢复原状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宁波市生态环境于7月14日对徐某某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积极帮扶当事人选择合适场地建设建筑垃圾破碎项目。目前,当事人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指导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完成验收手续。
本案中,宁波市生态环境部门致力提供预防式执法监管服务。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实际,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时主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指导其重新择址建设建筑垃圾破碎项目,对其办理环评手续和组织项目验收等开展持续监督指导,推动建筑垃圾破碎项目依法建设投产。
该案件为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
2023年3月3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会同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兰溪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废油桶、废机油滤芯等均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现场调阅该公司环评文件等资料,明确现场的废油桶、废机油滤芯属于危险废物。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危险废物规范贮存的相关要求,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该公司负责人签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后,当场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危废标签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且当场完成整改,符合《金华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年修订版)》第15项“首次被发现且当日内完成整改的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3月31日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能。本案中,多部门紧密配合,高效联动,对涉案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二是落实不予处罚,优化营商环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立行立改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企业纠错机会。三是开展行业整改,规范危废贮存。兰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与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兰溪市机动车维修协会联合在全市一、二、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中各打造一家“危险废物”暂存示范点,带动汽修行业危废贮存规范化,有效消除安全隐患。
该案件为对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
2023年5月23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接到关于衢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夜间噪声扰民的信访投诉,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外有明显设备作业噪声。智造新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的厂界夜间噪声开展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南面噪声达到55.6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夜间标准限值(即夜间≤55dB(A)),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
该公司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询,该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责令改正期内,该公司积极采取加装空压机房隔音门、提升机房隔音板等整改措施,有效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1日对该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0日夜间,智造新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复测,检测结果达标。
衢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新发布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规定,准确适用噪声超标首违免罚的具体情形,对该企业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案件查办过程中,涉案企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有效降低作业噪声。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宽严相济执法,既依法查处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又解决了信访矛盾,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双赢”。
该案件为对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
2023年2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9500吨改性塑料粒子迁建项目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该公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环评文件及现场情况判定,该公司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宣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查询,该企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发现当日即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信息填报。鉴于该公司的行为符合《台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八项“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信息首次被发现,并在责令登记后3日内完成登记的”的适用情形,经集体讨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9日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向企业负责人宣讲《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要求企业限期完成排污信息填报。通过普法宣传,涉案企业接受教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的办理过程严格适用台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兼顾“严管”和“厚爱”,以执法促进整改,以执法服务企业,护航经济稳进提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