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弄虚作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宁波两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被曝光!
2023-12-15

为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高压态势,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深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强化科技监管,部门联动,部署开展“绿剑2023”、“两打”(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行动。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2023年第二期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现公布两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仑区某环保科技公司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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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在市、区两级执法人员和自动监控领域监理专家数据分析基础上,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北仑区某重点排污单位3套氮氧化物在线分析设备进行检查,发现3套分析仪现场仅显示NO浓度数据,无NO2NOx浓度数据,且NOx浓度计算公式未设置加入NO2浓度,也没有转化炉将NO2转化为NO。现场用浓度为29.96mg/m³的NO2标准气体直通分析仪,1#、2#、3#仪表分别显示NOx(湿基)实测浓度为1.15mg/m³、4.41mg/m³、1.70mg/m³,现场NOxNO2显示界面为未显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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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对运维的氮氧化物在线分析设备进行调试时,NOx计算公式未加入NO2浓度数据,导致实测NOx浓度偏小。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氮氧化物监测单元中NO2可以直接测量,也可通过转化炉转化为NO后一并测量,但不允许只监测烟气中的NO。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该环保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启示意义

随着宁波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领域监管的加强和现场监控视频的管理应用推广,设置稀释管路等现场明显的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措施已基本杜绝。取而代之的是在系统中隐蔽的设置参数,或对日常关注不到的公式缺项、少项,因此依托专业监理单位的检查,积极开展后台异常数据筛查,成为重要方式。宁波市和北仑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自动监控管理中均组建了专业监理单位,更有力地发现企业隐蔽违法行为,此案件的查办也给予违法单位极大的震慑效果,该案也是我市查处的首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二:余姚市陈某某非法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加工,非法处置含铜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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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0日上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余姚市三七市镇云山村的陈某某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生产废水直排,涉嫌超标排放,余姚分局立即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


经查,该加工点于2022年2月投产,未经环评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经“三同时”验收。主要设备:去油槽、清洗槽以及其它辅助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金属制品(铝制品)→去油→清洗→晾干→成品。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但车间内有产品摆放,去油、清洗槽内有药剂存放,附近地面有废水沉积,废水导流沟内有废水沉积,经广泛pH试纸测试呈红色,废水经导流沟最终进入西首废水收集池。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加工点废水收集池进行了开挖,发现池底水泥砖呈裸露状态,池底未做防渗处理,未有效落实防渗防漏措施,导致废水渗排至外环境。该加工点无配套废水处理设施,也无相关废水转移单据。随即执法人员对渗坑内残留废水采样并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废水中pH值、总铜、总锌、总镍、总铬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总铜超标十倍以上。经初步判断该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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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综上所述,关于陈某某金属表面处理加工点污染环境案件并对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余姚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之规定,余姚分局于2022年11月21日将陈某某一案依法移送,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在明知未经环评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未经“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前提下,未将有毒有害废水规范收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而是通过渗坑排放的方式,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余姚分局以案释法,将此类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普法,大大提高了广大小微企业主的环保意识,严格落实、执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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