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以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紧盯重点环节、优化执法方式,成功办理多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有效震慑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现公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共三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第三季度在对某排污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为其提供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检测服务的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开展LDAR检测服务期间,检测人员未到达该排污单位部分储罐顶部点位,但出具了相应点位的LDAR检测数据,涉嫌未按《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规定开展LDAR检测服务。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3.40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在环评报告质量核查中发现某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预测北侧厂界夜间噪声值为56.5dB,而项目所在区域夜间噪声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夜间限值为55dB。该预测值已超出标准限值1.5dB,但报告表仍判定北侧厂界夜间噪声达标,噪声预测结果存在明显错误。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委托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单位宁波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两名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机动车排放检验视频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6年3月-5月检测的浙B6***8、浙B6***6、浙BW***R、浙BQ***1,在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烟度(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判定要求。但该公司对上述四辆明显排放黑烟的机动车仍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合格的报告。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7.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