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哪些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 | 2024-02-21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明确生态红线范围内允许10种有限人为活动。

一、公益及生态红线保护执法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正常活动

按照《通知》要求,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

《通知》规定,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

四、商品林抚育采伐

对于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等活动。

五、旅游科普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以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六、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1.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

2.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3.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八、生态修复

《通知》规定,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九、国家边界工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十、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上述活动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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