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
环境影响评价 | 2024-04-03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 的公告(2020年 第54号)规定: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磷酸盐,煤等4类矿产工业活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书(表),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 (钍) 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 (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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