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电、供水的决定。
(摘自《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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