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 | 2022-01-19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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