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建有燃煤供热锅炉,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 | 2022-01-19

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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