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摘自《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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