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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4.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5.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6.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7.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摘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