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其中对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由综合执法部门执行。
(摘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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