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摘自《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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