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与强审企业,属于环保特别重要企业,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属于金融稳定或事关公众利益特殊企业,他们或因受处罚纳入企业名单或披露受处罚情况,属于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又没有过分扩大和增加企业负担。如果拓展到一般企业,那么给企业增加的负担和获得的管理效果,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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