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22年10月底,接受过一次行政处罚,按《管理办法》应在2022年11月初通过临时报告披露(接受处罚后5日内),但去年还没有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系统。该企业2023年2月填写信披时,如果采用当下的临时披露则不符合《办法》时间管理要求,同时按规定也不能填写在年度报告中。请问处理办法?
环境信息披露 | 2024-01-30

第一年采取填报在年度报告中,以后出现行政处罚以临时披露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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