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林业和草原局、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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