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 48号)等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地科学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编制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指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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