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九批)的公告
2021-03-04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已获得各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九批)予以公告(见附件1、2)。
经我部公告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其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在全国有效,可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附件:1.第九批已获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放射性同位素汇总表
2.第九批已获有关省份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射线装置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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