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4-0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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