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的通知
2020-08-07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生态环境系统在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相关办事环节的内部监管,我厅将启用“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总量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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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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