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19-05-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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