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7-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为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我部制定了《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及使用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和月度城市空气质量排名。2017年考核时依据本规定剔除2016年相关省、区、市的沙尘影响。

  二、关于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有关要求

  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牵头,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和地方环保部门配合。

  (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要将沙尘天气过程监测工作业务化,每日开展沙尘天气过程监测,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确定沙尘发生范围,并将相关遥感影像及解析结果每日提供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各地环保部门如遇沙尘天气过程,当天将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时段、影响范围和其他佐证材料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将沙尘天气过程颗粒物浓度扣除工作作为数据审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卫星环境应用中心遥感监测结果、全国沙尘暴监测网监测数据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沙尘信息等作为判定条件,确定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时间、范围。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将有关数据进行扣除,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附件: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月4日印发

0
187·浏览
附件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