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各地应立即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同时,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决定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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