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79号
关于31家环评机构“挂靠”环评工程师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对《关于对62名环评工程师“挂靠”环评机构问题处理的通报》(环办〔2014〕67号)中涉及的31家环评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取消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和滨海县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3家机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以下简称资质)。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并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四)项的有关规定,责令该所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
三、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缩减河北辐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中的相应评价范围,并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四)项的有关规定,责令7家机构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
四、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四)项的有关规定,责令丹东轻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20家机构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
上述第一项中的机构应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第二、三项中的机构应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换领重新核定后的资质证书,第二至四项中的机构应于整改期满后,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上述31家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取消资质、降低资质等级、缩减评价范围或限期整改之前,在原有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相关合同原件报我部,经审核同意后可继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