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2014-0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4﹞362号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部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指南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编制工作。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作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将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落实至地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省(区、市)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自2015年起,各省(区、市)年度实施计划应在本年度2月底前编制完成。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抄送环境保护部。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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