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2年6月8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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