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02-18

你厅《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鲁环函[2010]10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规定,水泥粉磨站生产列入产能考核,对新增水泥生产能力的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应按照我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要求,报我部审批。
二、对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不增加水泥生产能力的粉磨项目,应结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严格环评审批。审批权限仍执行我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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