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
2010-03-04

为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准《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现予公告,自2010年3月18日起开始施行。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具体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查询。
(此公告业经公安部黄明,卫生部陈啸宏,海关总署鲁培军,交通运输部高宏峰,铁道部胡亚东,中国民用航空局夏兴华,国家国防科工局王毅韧会签)
附件: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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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关于发布《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的公告_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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