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2016-03-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经信
委、省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修订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以下简称《定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定额的重要性。本《定额》共涵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城乡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用水等58个行业、841个定额,是我省开展涉水规划编制、涉水项目前期研究和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取(用)水计划下达、收取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依据。
二、严格定额的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本行业内《定额》的贯彻实施,督促各用(取)水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本《定额》。对于超定额(计划)用水,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加价收费。要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逐步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要定期开展非居民用水户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跟踪用水变化情况,为再次修订用(取)水定额积累基础资料。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严于本《定额》以及本《定额》未作规定的产品的地方用(取)水定额,并报省水利厅和省质监局备案。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发布的《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

0
193·浏览
附件
  • 浙江省用(取)水定额.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