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
2021-09-02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直辖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引导企业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以下分别简称低VOCs产品、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溶剂型产品和原辅材料,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浙江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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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附件1:企业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绩效等级评价标准(参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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