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我部按照转换生态建设示范工作思路的原则,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更名工作,本着“简便易行、质量优先”的原则,对照《规定》,查漏补缺,明确更名程序;更名后需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加强“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申报、初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规范管理,明确职责。加大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市(地)级环保部门开展市(地)生态村建设。
三、严格监督管理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或“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确保质量。结合区域特点,将国家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及“国家级生态村”建设,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模式。
附件: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