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公告
2003-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0
257·浏览
附件
  • 2040001_2003_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公告_商务部++海关总署++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