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12-07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6〕7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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