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非辐射类)》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61号)同时废止。乌海及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同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1〕29号)有关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