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
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继续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开展,但该损害持续至本标准实施的除外。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