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12-2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储油库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
—— 增加了码头向油船发油控制要求;
—— 增加了 VOCs 泄漏控制要求;
—— 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现有储油库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码头对应的储油库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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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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