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8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要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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