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开展本市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244号)的有关规定,本市部分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工商制冷和灭火系统维修、回收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了备案。现将审核结果以及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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