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财政厅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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