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从广西转移固体废物到自治区外进行利用的,转移单位要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为规范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相关事宜,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及时将有关要求告知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督促转移固体废物出自治区利用的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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