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我省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转移利用单位应在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现将有关备案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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