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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