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提高环境监管效能,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5日前发布2020年分类监管名录,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分类监管实施情况报告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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