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020-05-0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提升全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全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坚决杜绝滥用行政裁量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区生态环境执法实际,我厅组织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15年版)及相关细化基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启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办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并通过系统中“裁量计算器”进行具体裁量。使用系统请登录环保专网(http://10.226.5.8:9001/)(用户名:姓名全拼;密码:姓名全拼)。我厅将适时安排培训,执行中遇有问题,由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向我厅反馈。
     
                              2020年5月6日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30日《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新环发〔2015〕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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