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20-05-13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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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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