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9095-2008《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本标准与GB/T 19095-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标志的类别构成,删除了“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和“瓶罐”等4个标志类别,增加了“厨余垃圾”“灯管”“家用化学品”“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6个标志类别(见第3章,2008年版的2.1);
——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大类用图形符号”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小类用图形符号”,以及各类别的图形符号、含义和说明的规定(见第4章、第6章);
——删除了“厨余垃圾”“灯管”“家用化学品”“餐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5个类别的图形符号(见表2、表8、表9);
——修改了“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玻璃”的图形符号(见表2、表7,2008年版的表2中的序号2、序号6和序号10);
——将“餐厨垃圾”的图形符号修改为“家庭厨余垃圾”的图形符号(见表9,2008年版的表2);
——增加了对标志在版面、尺寸、配色的设计内容和要求,以及单图、竖式图文组合、横式图文组合标志的配色方案的规定(见第5章、第7章);
——增加了对标志设置、规格、安装、材料及维护的规定(见第8章);
——删除了彩色标志示意图(见2008年版的附录A);
——增加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分类标志参考示例,2008年版“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的图形标志移至A.1(见附录A,2008年版的表2序号2、序号14);
——增加了“上海垃圾分类标志设置示例”(见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5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劲松、田光、李如刚、齐玉梅、张丽、黄慧。
本标准所代替标志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9095-2003、GB/T 1909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