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8916《取水定额》共分为以下29个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
——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
——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
——第5部分:造纸产品;
——第6部分:啤酒制造;
——第7部分:酒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
——第9部分:味精制造;
——第10部分:医药产品;
——第11部分:选煤;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
——第13部分:乙烯生产;
——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
——第15部分:白酒制造;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
——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
——第18部分:铜冶炼生产;
——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
——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
——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
——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
——第23部分:柠檬酸制造;
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2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按照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所规定的原则制定。
本部分代替GB/T18916.1-2006《取水定额 第8部分:合成氨》。
本部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工业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达利(中国)有限公司、泰安百川水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丝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京九丝绸股份公司、淄博大染坊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